(2017)粤2072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129号
李炳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怡安消防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炳华、余晓梅、陈志明、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炳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怡安消防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396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志明、被告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炳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怡安消防器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9元,由被告李炳华、陈志明、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清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