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13号 原告中山市格莱斯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213号
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格莱斯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格莱斯顿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2730元及利息(其中:货款269296元从2017年6月23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货款603434元从2017年7月13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0元,诉讼保全费1866元,合计7206元,由被告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