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49号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449号
中山市吉润五金厂、刘阿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冠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吉润五金厂、刘阿飞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7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越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中山市越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