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2017)粤207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何鑫文:

本院受理原告龙治桥与被告何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鑫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治桥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鑫文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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