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连带支付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6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36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的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