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610号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0610号

黎秋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顺鞋材加工厂诉被告黎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顺鞋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顺鞋材加工厂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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