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76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765号

胡淦钊、黄晓珊:

本院受理原告伍健鸿诉被告胡淦钊、黄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10000元(从2016年1月29日开始,每日按借款总额3%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淦钊、黄晓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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