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2017)粤2072民初1100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吴珍华:
本院受理原告苏光炳诉被告吴珍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珍华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暂计5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15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