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2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1025号
朱接亮、冯仉娇、詹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旭润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朱接亮、冯仉娇、詹文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朱接亮、冯仉娇、詹文龙连带支付“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货款人民币308579元及利息48601元(以30857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8月30日);合计3571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接亮、冯仉娇、詹文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