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36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谢琴香: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联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祥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谢琴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136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决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定作加工款232283.11元,并自2016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判决被告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