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49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海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刘经孟:

本院已受理原告卢有锐诉被告中山市海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刘经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149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01243元;

二、判令被告从2017年8月1日至2017Ian9月30日按银行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362元,与欠款共计103605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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