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84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1842号
陈群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力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品胜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群玲、周梅春、刘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8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判令中山品胜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群玲、周梅春、刘净兰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131241.0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