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96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962号
罗志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罗志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670元(租金计算由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往后租金按合同条款执行,租金计算至被告交回房产止);
二、原告不予返还定金12384元;
三、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被告限期搬出商铺,交回原告另行处理;
五、被告从2017年9月1日起每日加收所欠租金额千分之二2 的违约金至向原告交付房产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301元;
六、以上1、2、5项金额总计21355元;
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罗志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10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