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091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091号

 

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吴伟伦: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丽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吴伟伦、罗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立即支付货款276619.87元,并从起诉之日开始至全部清偿完毕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吴伟伦、罗艳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吴伟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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