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103号公告起诉状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2103号

张增印、周燕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一加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印、周燕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1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支付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费用27000元及逾期支付居间费用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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