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强清2号公告听证通知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强清2号

 

中山市飞鸿服饰有限公司、陈宏亮和冯永:

本院受理中山市沙溪镇志发制衣配料加工店申请中山市飞鸿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和(2017)粤207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粤2072强清2号《通知书》,本院已于2017年11月6日据中山市沙溪镇志发制衣配料加工店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山市飞鸿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你们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中山市飞鸿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财产状况说明、企业债权债务清册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对直接人员处以罚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定于二○一八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时正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举行听证,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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