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0号公告应诉材料等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60号

冼少群: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冼少群、麦金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诉保裁定、财产保全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冼少群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计算至清偿全部本金之日止);

2、被告麦金婵对上述借款中的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冼少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9时零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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