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8186号

中山市鑫又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韩志国、周晶:

本院受理原告胡青海与被告中山市鑫又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韩志国、周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返还尚欠货款2185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鑫又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韩志国、周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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