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5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0457号

徐俊、陈雅:

本院受理原告代天全与被告徐俊、陈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产(中山市古镇镇华廷路灯都华廷A型7幢5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38684号、0213038685号),按法律规定处理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3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徐俊、陈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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