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323号
郑元龙:
本院受理原告钟宝辉与被告郑元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郑元龙立即向原告钟宝辉支付店铺剩余转让款3.5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郑元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零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