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447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447号
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罗春增、郭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罗春增、郭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3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款项1344941.30元;
二、被告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68988.26元(1344941.30元×20%);
三、被告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26000元;
四、被告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被告罗春增、郭莉就被告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85元,由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5元,由被告中山东洲药业有限公司、罗春增、郭莉负担30000元(该款已由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