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465号

 

清远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楚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清远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楚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7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47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被告清远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清远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给原告中山市楚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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