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06号

 

中山市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燕柳、郭少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华祥诉被告中山市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燕柳、郭少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华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华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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