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06号
中山市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燕柳、郭少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华祥诉被告中山市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燕柳、郭少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华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华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