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94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94号

中山市东升镇泰宏印花厂、赖振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泰宏印花厂、赖振基返还垫付工人工资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泰宏印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返还垫付工资款5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欠垫付工资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泰宏印花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赖振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超出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泰宏印花厂、赖振基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泰宏印花厂、赖振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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