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00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001号

 

杜潘:

本院受理原告李锐澎与被告杜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杜潘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锐澎偿还借款2880元并支付利息20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潘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锐澎预付,被告杜潘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李锐澎,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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