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213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213号
和继军、邓锐林:
原告林桂华与被告和继军、岑昌水、莫丽彩、邓锐林、肖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继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桂华返还借款9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为540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以27000元为限)。
二、被告岑昌水、邓锐林对被告和继军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和继军、岑昌水、邓锐林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桂华预付,被告和继军、岑昌水、邓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2970元给原告林桂华,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