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1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516号
罗贤忠:
本院受理原告蔡福坚与被告罗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贤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蔡福坚偿还借款918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被告罗贤忠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蔡福坚预付,被告罗贤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2098元给原告蔡福坚,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