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6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561号

赵瑞连:

本院受理原告蒋祖斌诉被告谢池强、赵瑞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333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谢池强、赵瑞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