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678号
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蔡悦然、程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蔡悦然、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02219元;
二、被告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21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蔡悦然、程彪对被告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为2344元、保全费1031元,合计3375元,由被告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蔡悦然、程彪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三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