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944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944号

 

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华与被告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伟明、胡英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桂华返还借款105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为630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以31500元为限)。

二、被告吴志锋对被告李伟明、胡英连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合计3445元,由被告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桂华预付,被告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3445元给原告林桂华,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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