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948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948号

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华与被告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伟明、胡英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桂华返还借款18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为360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以5400元为限)。

二、被告吴志锋对被告李伟明、胡英连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桂华预付,被告李伟明、胡英连、吴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250元给原告林桂华,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