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198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198号
任景文:
原告谢连叶与被告任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19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任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连叶返还借款3715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任景文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谢连叶预付,被告任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728元给原告谢连叶,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