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80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806号
李小妍:
本院受理原告原健生与被告李小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原健生偿还借款20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原健生负担276元,被告李小妍负担400元(该款已由原告原健生垫付,被告李小妍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400元给原告原健生,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