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785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785号
吴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林钜洪与被告叶胜乐、吴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胜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钜洪返还借款16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1月14日为48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4800元为限)。
二、被告吴志锋对被告叶胜乐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钜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叶胜乐、吴志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林钜洪预付,被告叶胜乐、吴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264元给原告林钜洪,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