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82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826号

 

梁锡光、黄娴心: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光与被告梁锡光、黄娴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2017)粤2072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锡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德光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5年11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娴心对被告梁锡光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梁锡光、黄娴心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胡德光预付,被告梁锡光、黄娴心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胡德光,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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