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13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131号
曹玥:
本院受理原告程姣诉被告曹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瑜伽馆转让款100000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公共账户收入120000元,应分担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款38309.5元,共计258309.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曹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7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