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15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151号

范兆明:

本院受理原告梁年贺与被告何呈华、中山市铭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范兆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呈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梁年贺支付代付工程款78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00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0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0元从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0元从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00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8000元从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年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被告何呈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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