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99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499号
周柱雄:
本院受理原告周汝培与被告周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柱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汝培偿还借款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柱雄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周汝培预付,被告周柱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50元给原告周汝培,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