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71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714号
栗海会: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栗海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栗海会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款6799元及利息(以679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栗海会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栗海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056 承办法官:梁伟坚 书记员:郭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