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805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805号
黄加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港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加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2017)粤2072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加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港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5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52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25200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252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25200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25200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2520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计至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港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3元,由被告黄加仪负担(原告中山市港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黄加仪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港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