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8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2872号
王仁和、邵旭辉: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苏电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凌云、王仁和、钟小凤、邵旭辉、第三人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中山市苏电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王仁和、钟小凤、邵旭辉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中山市苏电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199314.8元及利息损失[以199314.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8130.58元,已扣减执行受偿金额26176.68元(执行受偿32023.25元-案件受理费4320元-保全费1526.5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99314.8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5762.6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王仁和、钟小凤、邵旭辉应对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中山市苏电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徐凌云应对王仁和、钟小凤、邵旭辉欠付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徐凌云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徐凌云应对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中山市苏电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由徐凌云、王仁和、钟小凤、邵旭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王仁和、邵旭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392 0760-22588512 承办法官:夏重彬 书记员:何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