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34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343号


饶辉: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顺乐水族器材厂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达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中山市顺乐水族器材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东莞市达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顺乐水族器材厂退还款项63900元;

二、东莞市达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顺乐水族器材厂支付双倍定金差额25560元;

三、饶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东莞市达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东莞市达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饶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饶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10   承办法官:高嘉敏  书记员:谢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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