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98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5981号
梁海青:
本院受理申请人曾雪琼与被申请人梁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曾雪琼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梁海青归还曾雪琼款项50万元;
二、梁海青支付曾雪琼利息暂计130867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
1、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3日,利息暂计:30万元×3.85%/年÷12个月×37个月×4倍=142450元;
2、以2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24日,利息暂计:20万元×3.85%/年÷12个月×35个月×4倍=89833.33元;
利息暂合计:232283.33元,扣减梁海青已支付利息18000元,故暂计算利息214283.33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梁海青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梁海青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056 承办法官:梁伟坚 书记员:郭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