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03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803号
林忠明、戴菊芳、中山市古镇明飞亚灯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徐从军诉被告林忠明、戴菊芳、中山市古镇明飞亚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980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算,从2017年5月1日起计付至还款之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忠明、戴菊芳、中山市古镇明飞亚灯饰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