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54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454号
石有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君诉被告石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53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石有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