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76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476号

黄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36388元人民币,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伟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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