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2017)民初1320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2)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208号

张桐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辰美家用电器制造厂诉被告中山市雅功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张桐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25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桐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