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00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000号 

梁杏娟:

本院受理原告左三红、中山市桑夏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有关起诉材料。诉状中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余款1047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24元,以上暂合计为1140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杏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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