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869号开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869号 

刘元付: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晟晟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元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现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有关起诉材料。诉状中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合计17070.5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元付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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