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310号上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梁楣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沃峰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翰章、梁楣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被告陈翰章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310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沃峰电线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